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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犯罪终身禁入“重而无力”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于4月1日施行,将对构成犯罪的严重失信者实行行业禁入。

京版食品安全条例不乏亮点,譬如将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平台;借鉴香港等地经验,将食品生产经营细化为19种具体业态类别,提出不同的许可要求,施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细化食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二次回流市场……但是,在对构成犯罪的严重失信者实行行业禁入方面,却不免有些“重而无力”——— 看似严苛,落到现实中却有可能无处发力。

香港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往往会给内地诸多启发,此次北京出台食品安全条例,也借鉴了香港的一些做法。但是在香港,专门负责食品监察、管制和风险评估等事宜的食品安全中心,其组成人员一般具有很强的专业背景,目的在于以专业性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京版条例中,明确界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和组织综合治理等五项职责,发现辖区内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先不说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不具有食品安全的执法权,让一般的行政人员去发现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甚至专业性的食品安全问题,似乎是强其所难。如若不能及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严重失信者,禁入就无从谈起。

进一步看,香港法律规定,任何人售卖不适宜人类食用的食品则属犯罪。细勘我们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以行政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为主打,仅在尾条规制“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就可以想见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构成犯罪有多“难”。所谓终身禁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能够依法驱逐的人并不会太多。

当务之急是着手修订《食品安全法》。一方面,随着大部制改革中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九龙治水”监管格局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作调整,赋予监督管理总局执法权;另一方面,在法律层面上扭转以行政处罚为主的态势,严苛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和规制。一定程度上,作为上位法的《食品安全法》不作修订,地方出台的条例即使罚则再重,落实起来也难免会力不从心。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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