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新国五条出台后,二手房交易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加。而在政策出台前若已经达成购房意向,应由谁交多出的税费,则引发争执。今天上午,北京顺义区的张先生在丰台法院起诉房主陈女士,他以新国五条符合重大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
张先生起诉称,2013年1月20日,他签约购买陈女士的房屋,并支付定金及首付款50万元。今年2月26日,“新国五条”出台,规定出售自有住房严格按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张先生需多支付多达34万余元的个人所得税。对此新增的税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4月24日,陈女士将涉案房屋进行了抵押。为此,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判令陈女士返还房屋定金、首付款,支付违约金等共计96万余元。
“新国五条对我们的房屋买卖没有影响。”在法庭上,陈女士反驳说,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间在北京市贯彻国五条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张先生所称的国五条对本案不构成任何影响。陈女士认为,由于张先生的违约行为,导致她售房收款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合同一旦签订,当事人双方均应严守契约精神,因此她可在扣除张先生的违约金后,将余款3.7万元退回。
据了解,双方交易的是位于丰台区的普通商品房,价款231万余元,约定贷款支付65万元。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记者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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