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线办案检察官向记者揭秘 大型民企商业贿赂案缘何高发
葛兰素史克作为一家著名的跨国公司,近期在曝出向医生们大肆行贿的同时,还曝出部分高管利用提取业务回扣、接受项目好处费等形式大肆收受商业贿赂。
“深圳市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民企内部的商业贿赂犯罪形势,也不容乐观。”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对记者说。
记者获悉,2010年至今,深圳市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即有超过120人因收受商业贿赂,被检察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审查起诉。一些大型民营企业,均发生过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案件。这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约6成是发生在这些著名的大型民营企业之中。
受贿者年轻化学历高收钱多
采访中,记者获悉这样一个案例:80后的姜某鹏,已在深圳市某著名的大型民企中担任生产部经理一职,在使用哪些供货商的产品方面有一定的“话语权”。2011年,姜某鹏先后以买房子、投资等为由,向多家供货商索要了人民币近150万元,并对相应的供货商提供关照,造成了一些供货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送货短缺、供货价格虚高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经深圳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2年8月,姜某鹏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舒舒告诉记者,这些大型民企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案呈现出4个特点:
一是涉案人员普遍年轻而又具有高学历。80后、30岁左右是比较集中的年龄段,占了总涉案人数的7成以上,基本上都是本科以上学历,有很多还是硕士、海归等,可谓是技术型人才,正逐步走上民企中层管理的岗位,他们手上有一定的职权,很多还挂着部门经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头衔。在大家看来,这是一个高素质的群体,他们有着一份让人艳羡的体面、稳定而又高收入的工作。
二是受贿额总体偏大。这些大型民企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工程项目、采购、招投标等,利益蛋糕非常大,造成送上的“好处费”也水涨船高,好处费达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屡见不鲜。某大型民企的高级工程师许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基建工程项目上帮他人成功竞标,先后收受好处费达人民币985万元。
三是受贿的岗位分散。相比于中小民营企业的“腐败”集中在采购等岗位,一些大型民企由于拥有工作人员数万甚至数十万,造成很多工作岗位都有一定的权力或者说是获利空间。从目前的发案情况来看,收受商业贿赂的人员已涉及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采购人员、财务人员、对外服务科科长、工程师、技术支持等,甚至后勤岗位如车辆管理员、行政管理员、行政监督员也成了案发人员。有行贿人为了让其酒店成为深圳市某大型民企的协议酒店,按每间客房每天2.5元人民币的回扣款给该大型民企的住宿管理员等人送上好处费,就凭这看似微不足道的2.5元的回扣款,该企业一名住宿管理员在半年左右的时间里先后收受回扣款超过20万元。近日,该名住宿管理员已被宣判获刑。
四是窝案频发。深圳市一家电子公司为了自己的手机射频天线能销售进某大型民企而行贿,致使该大型民企的4名工程师因收受商业贿赂而同时“落马”;深圳市某电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了拿下多份采购合同而向该市某大型民企的多个办事处工作人员行贿,造成该大型民企的市场经理、市场总监、终端经理等4人被一连串牵出并追究刑责……
权力无制约法律意识非常弱
大型民企商业贿赂案缘何高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杜旭东在办理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商业贿赂案后很有感触:“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容易导致腐败,民营企业也是如此。”
一些大型民企的工作人员,虽然学历都偏高,但论及他们的法律意识,检察官张舒舒用了“非常弱”3个字来形容。“我们在办案中发现,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当事人,竟然都不知道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收受回扣等好处费5000元,也涉嫌刑事犯罪。在他们的惯性思维中,觉得自己不是公务人员,反腐与他们没有关系。收些回扣等都属于潜规则,可能是不对的,但他们没想到,区区5000元的回扣款,就已经涉嫌犯罪并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采访中,张舒舒告诉记者:“一些民营企业,在岗位权限的设置、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员工的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漏洞,特别是在业务扩张时期,往往又只注重经济效益,造成了一些员工在权力过大的同时又缺少监督与制约,在不良风气的引导下,很容易致使他们随波逐流看见别人收他也收,甚至主动的去暗示、索取。”
“这些大型民企的管理人员,虽然进入了高级白领的行列,但他们追求一定的生活质量,深圳的高房价、高消费等对他们同样有压力,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多名涉案人员都是以买房为由而去收受动辄数十万元的商业贿赂。”办案检察官说。
反贿赂须完善社会诚信体系
对于民营企业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案件,办案检察官坦言,目前最大的困难是发现难,“基本上都依赖于所在公司的报案,群众举报的几乎为零”。另外,一些公司保全证据的意识不足,出事之前没想到员工会收受商业贿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拿不出相关的有力证据,造成很多案件难以侦破或无法进入检察机关的公诉环节,最终无法追究涉案员工的刑事责任。
对此,张舒舒建议:“企业、员工,都应提升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意识。对企业而言,完善企业内部的权限设置、员工管理、招投标程序等制度,加强对员工权力运行的制约,压缩徇私的空间,对于员工这种损公肥私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应妥善搜集证据并积极举报,而不应过分容忍。对于企业员工而言,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明确哪些属于商业贿赂、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也有助于在经济交往领域的自我保护。”
“更重要的是,通过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让企业员工不敢收受商业贿赂、让行贿人不敢行贿,才是净化风气的上上之策。现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可以向民营企业铺开,他们可通过查询等了解哪些投标方、供货商、客户等有过行贿犯罪的记录,并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张舒舒说。
“我们建议,对于一些有过收受商业贿赂的员工,应将他们的犯罪记录作为污点列入个人诚信系统,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的一部分。相关企业在进行招聘时,先查询拟聘用人员的诚信记录,让这些有过商业贿赂记录的人员,在职场中难以立足。只有真正的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对行受贿双方而言才有巨大的震慑力度,才能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张舒舒认为。(记者游春亮 通讯员汪林丰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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