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 将正式实施,办法对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禁止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乱搭乱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对于破坏行为最高罚款3万元,涉嫌犯罪将追究刑责。
办法中所指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是指与京杭大运河(以下简称大运河)相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景观,以及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水工设施。
根据规定,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除了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到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之外,办法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募集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基金,专项用于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 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中规定,禁止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乱搭乱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坏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毁坏界碑、界桩或者其他遗产标识,以及擅自耕种、植树。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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