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投稿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 > 环渤海 > 正文

辽宁工商出台酒店业限制新规引争议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前不久,抚顺的刘女士带着14岁的儿子在沈阳大东区某酒店住宿一夜,第二天退房时却被告知,她住的房间里少了一盒价值35元的安全套,需要在预交的押金中扣除。这让刘女士十分生气,因为当晚客房里只有她和儿子,服务员说少了安全套,明显是在污辱他们的人格。最终因为没有证据,谁也不愿承担一盒避孕套的费用。双方争吵未果。

其实,酒店客房内摆放成人用品或者其他收费物品,对于经常出差或旅居的朋友而言,是一件十分寻常的事。尽管很多时候会遇到商品不标价的现象,但多数人也都会谨慎选择消费,且认为这是酒店方的权利,默认其存在。对收费物品,由于酒店在客人入住前未经核实数量和告知收费的义务,往往在“消费”之后引起争执,或成“冤屈”一方。

近日,辽宁省工商局为集中规范本省宾馆(酒店)服务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客人对摆放收费物品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对外发布称,未经客人允许,宾馆(酒店)自行将超出“约定俗成”和“国际惯例”的收费物品摆放在客房中,是一种侵权违法行为,客人有权要求宾馆(酒店)将收费物品撤掉。并称将在年内进一步调查和规范此类现象。如果宾馆(酒店)拒不履行规定,今后在收费物品问题上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工商部门的调解方案是消费者没有买单义务。

业内专家介绍,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内“约定俗成”行业规则,宾馆(酒店)在客房摆放的收费商品,仅仅局限于在冰箱内放置酒和饮料。而在国家旅游局制定的 《星级酒店评定标准》中,从服务客人的角度提出了“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客房应设置小冰箱,提供适量酒和饮料,备有饮用器具和价目单”的要求,但并未涉及其他商品。

酒店经营者认为规定不合理

上述规定能否引起业内的共鸣,是否会得到酒店经营者的认同?本报记者随机采访了国内部分酒店负责人。

上海某大饭店总经理费晓东表示,“首先,我个人一直认为酒店不仅是酒店,也是社交平台,是类似国美、永乐、家乐福的商业平台,只要不违法,门当户对的商品都可以有价销售。客房是酒店的一部分,比如在澳门、威尼斯等地区和国家,有些酒店拥有三千多间客房,但客房内商品销售却占有很小的营收比例。我不接受所谓的国际惯例,想要创造未来,创新才有未来。其次,针对客房内放置有偿安全套等成人用品的行为,有些专家提出会对未成年客人造成负面诱导,但我表示不赞同,性教育必须从小抓起并正确引导,回避反而会增加神秘感和好奇心。”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某宾馆总经理李珊同样认为,“这只是消费者的需求问题,本质上没有对与错。客人在房间里可以随手拿到自己想用或者想吃的东西,难道不是很方便吗?难道非要让客人去外面的超市再购买吗?另外,一般五星级酒店都会在豪华套房里安置冰箱,当中物品应有尽有,那是因为价格在,所以品质在。”宾馆创办人邵佳帅补充认为,“如果存在没有明码标价的商品,消费者有权不进行使用。如果说侵权违法,未免有些过头。”

“这个问题未免有些小题大作了。”长春市高新区某时尚宾馆总经理孙玮认为,“其实,客房里的收费商品大多数是客人所需要的。而且,三星级以上的酒店按要求本身也得配备客房迷你吧,为客人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这不就是我们服务行业应该做的吗?如果客人不需要当然有权利要求撤出消费品,但这不是强买强卖,而是你情我愿,愿打愿挨。”

当然,对此规定,仍有一些酒店经营者从诚信经营的角度予以肯定。

郑州新豆苑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赵航表示,“我个人不建议在酒店客房摆放其他收费物品。这当中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酒店客房收费物品往往价格偏高;二是由于标价不明,酒店和客人之间容易产生纠纷。但是可以给客人以提示,告诉他们在哪里可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物品。”

邵佳帅在质疑规定不合理的同时建议酒店应该给客人一个明确提示,“内容哪怕仅仅是告知 ‘收费使用’或‘免费使用’也可以,这样一来,既不存在误导消费者之说,也避免了商家与消费者发生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当然,最根本的,做买卖还是要诚信至上。”

法律专家表示规定不明确

辽宁省工商局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宾馆(酒店)必须尊重住宿客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宾馆(酒店)在客房摆放的收费物品,超出约定俗成或国际惯例,就是对客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有很多宾馆(酒店)没有办理并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中国第十二届“保护消费者杯”个人最高奖获得者、安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施鲍中表示,“从整体上看,我赞成辽宁省工商局这项规定和提法,因为从消费者权益方面讲,消费者既然按照规定已支付了入住费用,那么在住宿期间,就应该享有入住空间的自主支配权利。对于未标价格商品,可无偿使用。但是从细节上看,如果酒店在客人入住前就已经摆放的一些商品,且作出了价格等情况的明示和说明,客人也未表示出异议的,则不能作为侵权行为对待。如果没有作出价格等情况的明示和说明,则构成涉嫌侵犯消费者相关权益,问题的关键在于产品是否明确标明价格,而不是酒店能否摆放。”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文规定消费者拥有决定权,只有自主选择权、监督权、受尊重权等九项权利,所以,‘未经消费者同意’这样的说法本身是错误的。”法律研究者陈姗姗认为,“其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应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所以说,酒店本身经营有偿食品售卖并不算违法,但是具体经营范围、安全性等需要得到行政监督,比如需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也就是说,当地工商局不能直接断定宾馆(酒店)是侵权违法的,而需进一步调查明确。”




责任编辑:贺一鸣
Tags: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最新图文信息资讯
关于环渤海财经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杂志订阅 - 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