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社科院发布了2011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蓝皮书》指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整体水平低下,国企百强的社会责任尚处于起步阶段,近半国企没有推动社会责任管理,社会责任披露十分缺乏。
(11月9日《北京晨报》报道)
“企业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在谋求利润最大化之外,应当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包括企业对员工、消费者、投资者、环境资源保护、社会福利慈善等方面的责任。而承担社会责任,也早已被证明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企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市场化进程中,有一些企业却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无视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关于这一点,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光的一些企业随意排放污水废气、破坏生态环境,拒绝医治工人工伤、职业病,“有红不分”、“多红少分”等现象,就是例证。今年2月21日,《人民日报》报道“2010年国企实现利润近2万亿元,上缴红利仅440亿”后,引发了公众对包括国企在内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热议。
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意识、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不可能健康、永续发展,企业只有让财富“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才能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对于这一点,相信绝大多数企业都不会否认。但为何仍有一些企业忽视甚至拒绝履行社会责任?在笔者看来,这是由于缺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硬约束”。
不久前,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对4586位企业经营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对促进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措施看法”一项中,54.7%的企业经营者选择了“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这个数据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也曾指出,我国应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企业社会责任暴露出的问题,尽早研究和制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
目前,尽管我国在公司法中提出了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但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只起到了一个宣示性作用,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无法对企业产生刚性约束。显然,这种仅仅停留在道德义务层面的宣传引导,往往难以让企业抛开牟利的冲动,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其实,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法律义务。对于这种法律义务,不仅要有具体内容和履行方面的硬性要求,还必须对拒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否定性的评价和相应的处罚。换言之,就是要让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对企业的“硬约束”,而不是“软要求”。唯有如此,企业才会担当责任,社会才能从中受益。
责任编辑:申李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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