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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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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9月22日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解决当前反映突出的参保人员死亡待遇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原由企业支付的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将按规定纳入统筹。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每人1000元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仍由企业继续发放。2011年7月1日至《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能重复享受。

“这是在国家尚未出台具体政策前,我省从实际出发,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省人社厅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边学边查边改中的具体行动。此举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述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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