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王倩)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2013年8月1日,山西省人大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今年10月1日,《条例》将正式实施。此举标志着制约山西省森林公园发展的大多数问题有望破解。
■山西省已建森林公园111处
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保护森林风景资源、自然文化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为公众提供休闲健身、森林旅游、生态科普和科学研究等服务活动的区域。目前,我省已建成森林公园111处,其中,国家级18处、省级37处、县级56处,总面积达811万亩。
■公园设施要与周边配套
森林公园建设应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森林公园内的项目建设应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及防火设施应同时规划、设计、施工、使用。
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及城郊森林公园内,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永久性设施;在森林公园整个区域内,禁止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迹、历史文化遗址、古生物化石遗迹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工程设施,并不得新建高尔夫球场、狩猎场等项目。
■落成后需完善服务设施
对于已建设完成或正在建设的森林公园,必须加强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例如:要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建设宣传和信息发布等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强公园安全管理,根据生态承载力确定游客接待容量,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要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提供优惠,有条件的免费向公众开放;要将城郊森林公园免费向公众开放;要提供游览服务设施以及无障碍设施等。
■鼓励个人参与经营公园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建设、经营森林公园景区(点)旅游开发项目。森林公园管理单位可以以森林风景资源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引进社会资金,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建设、经营森林公园景区(点)旅游开发项目。合作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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