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10月28日起,石市将开展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10月28日—11月3日,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据悉,享受此次补贴的范围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满三年的(满3年的人员不再享受该项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013年认定且在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的60%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携带以下资料:《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证明》;《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表》(见附件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新申报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企业破产、改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提供《企业职工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注明与原件无误并盖章的复印件)。(2)因企业破产、改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原件、复印件。(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原件、复印件。(4)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申请者本人。
据悉,10月28日—11月3日,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初审后,11月10日前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11月22日前,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11月29日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公示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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