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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签约后不履约 招聘单位获赔万余元

来源: 南方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东莞女子钟某某本科毕业后便就职于厚街镇一家韩资公司,并获得公费派往韩国培训的机会。可赴韩培训归国后,钟某某向该韩资公司请辞并拒绝支付违约金。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此案经过东莞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均认定钟某某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向该韩资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赴韩研修后请辞

2010年7月,本科毕业的钟某某与厚街镇一家韩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职生产技术科社员。

2011年1月16日至4月9日,韩资公司公费派钟某某前往韩国进行培训。期间双方签订研修合同,规定钟某某研修回国后需服务于该韩资公司满2年;若钟某某在未履行完合同里规定的服务期限的前提下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或因违反公司的人事制度和规章制度而强制辞退时,由钟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向该韩资公司支付以研修全部费用为基准的赔偿费用。

此后的2012年2月7日,钟某某以想要转换工作环境为由向该韩资公司申请退社,并称因其曾参加研修,退社需要赔偿违约金,但违约金过高,其无力承担,故向该韩资公司申请赔偿5000元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双方随后因违约金等支付问题发生劳动争议,该韩资公司申诉至仲裁部门,仲裁部门裁决钟某某赔偿该韩资公司违约金3万余元。钟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内容,遂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追偿违约金

法庭上,钟某某对于其赴韩前与公司签订的研修合同的真实有效性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研修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有效。钟某某主张其赴韩国84天期间的行为为出差,但并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或者提交有效的证据反驳否认韩资公司提交的研修合同及退社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认定钟某某至韩国的行为为参加研修培训。钟某某应根据双方约定,为其违约行为赔偿韩资公司因钟某某参加研修培训一并支出的费用。

今年3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钟某某与韩资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钟某某应向韩资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多元,驳回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钟某某与韩资公司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办案法官提醒正在努力求职的应届毕业生在选择职业确定工作的时候应三思而后行,切忌儿戏面对签约,给职业生涯留下阴影。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陈晓迪 陈巧勤)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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