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姜义双报道 从明年3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力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为维护中小微企业权益,《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微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不得对其设定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中小微企业可以在经营范围内自主决定经营项目、规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不得要求中小微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不得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参与公平竞标;不得干涉中小微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不得要求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中小微企业财物。 为减少行政干预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条例》规定,行政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有权拒绝,对中小微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按照规定付费。对重复检验、检测的,中小微企业有权拒绝。有关行政部门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中小微企业有权拒绝,并可以向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门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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