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今发布 明年1月1日施行
私设地锁最高罚五千
私设停车地锁最高罚5000元,中心城内的收费停车场应当24小时开放、否则最高罚1万元……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28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鼓励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新建小区同步交付停车场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实时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
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临时停车场按露天停车场收费
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鼓励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必须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中心城收费停车场24小时开放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等。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公共场所私设地锁最高罚5000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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