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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控烟10年未出一部法律 烟企影响立法进程

来源: 法制晚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2003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世界卫生组织的192个成员一致通过了第一个限制烟草的全球性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同年11月,中国正式签署该公约。

  2013年,我国终于将国家级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列入三类立法计划,但距法律最终出台的路并不好走。10年过去了,我国仍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控烟法律。

  12月27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公布了《中国控烟状况和立法建议报告》,专家提出,应禁止在影视作品中出现未成年人吸烟或买烟镜头;校园周围一定区域内不得设立烟草专卖点。

  控烟现状中国卷烟产量十年增四成

  “报告”称,我国于2003年11月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2006年1月,公约正式在我国生效。

  然而,统计显示,从2003年到2013年近十年间,中国卷烟产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40%,产量超过了世界总产量的三分之一。

  在很多国家的吸烟率迅速下降的同时,中国吸烟率和二手烟暴露一直持续不降。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疾控中心联合发布的《2010全球成人烟草调查》显示,15岁及以上人群吸烟率为28.1%,吸烟者总数达3亿。

  至今没有一部综合性控烟法律

  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白羽介绍,我国一直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控烟法律,仅有相关条款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

  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立法工作的滞后性导致了全国各地控烟形势的不力和停滞。而一些地方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但由于绝大多数制定于1999年前,不但与《公约》差距大,有些甚至相违背。

  同时,由于控烟处罚和执行的程序、主体规定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大。加之一些执法部门不作为,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目前在我国关于控烟的各级立法中,普遍存在罚款数额偏低的问题,一般对个人仅为10元,导致法规和政策丧失威慑力;同时,目前一般多为部门执法,执法人员职责不明确或执法力度不足,人手不够或怠于履行职责。

  深圳曾出台全国首个地方性控烟法规,但实施14年来竟未开过一张罚单。

  烟草企业影响立法进程

  佟丽华坦言,我国控烟工作进展缓慢的另一个原因是我国势力强大的烟草企业对控烟工作的干预和阻挠,这归根结底源于我国烟草行业政企不分的制度设计缺失。

  我国烟草行政管理机关跟烟草生产企业同属一个主管部门,烟草企业强大到能够影响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直接阻碍到控烟工作的进行。

  佟丽华认为,政府应以保障人民健康、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为己任,尽快实现烟草行业的政企分开,使现有的控烟立法和政策得以更好地贯彻和实施。

  立法建议

  室外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

  “报告”提出,为保护公民健康权,防止二手烟暴露,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应全面禁烟(包括电子烟),实现或逐步实现包括餐饮、网吧、宾馆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100%无烟。

  室外公共场所应逐步扩大禁止吸烟的范围,在人员流动量大或人群密集的室外公共场所,如校园及周边区域,医院及周边区域,火车站、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公园、风景名胜区、游乐园等实现禁烟,最终达到室外公共场所全部禁止吸烟。

  “报告”提出,为打造百分之百无烟环境,完全保护不吸烟者免受二手烟的侵害,室内、外禁烟场所应当禁止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

  同时,禁止设置吸烟室或划定范围,并禁止放置任何吸烟器具,如烟灰缸、打火机等;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的标识并附投诉、举报电话。

  佟丽华说,应明确提出“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要求执法部门设立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同时,立法并修改现行法律,全面禁止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包括传统媒体如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等及新媒体如互联网、手机短信、网络博客及微信等。

  不但要禁止在公共场所如电影院、比赛场地、图书馆、高速公路旁、公共交通工具以张贴或播放、发放等形式发布广告,甚至禁止在烟草专卖点室内外发布广告,逐步实现烟草制品不得陈列出售。

  明确植入广告、变相广告定义,严禁电影和电视剧中出现任何烟草的品牌标识,限制吸烟镜头。

  严禁影视剧植入烟草广告

  校园周边商店不能卖香烟

  “报告”提出,立法应采用售烟机、网络等无法识别购买者年龄的销售方式,当对年龄有怀疑时,要求购买烟草者提供适当证据证明已达到法定年龄;不得将整包烟拆开零售。

  同时,禁止烟草专卖点及其它销售终端如杂货店、小卖店等张贴烟草广告和陈列卖烟。

  禁止生产和销售对未成年人具有吸引力的烟草制品形状的糖果、点心、玩具或任何其他实物。

  禁止在影视作品中出现未成年人吸烟或买烟镜头。

  校园周围一定区域内不得设立烟草专卖点、烟摊,商店不得兼卖卷烟或其它烟草制品等。

  责任编辑: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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