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除抢险等外擅挖马路,罚款1到3万
省内所有道路大修后三年内不得挖开敷设地下管线,违者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建、改扩建道路使用后 5年内不能现“拉链”
“马路拉链”现象,既浪费又给百姓带来不便。《办法》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超出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经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统筹协调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未到时限私自施工将处1~3万元罚款
对于没有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的时间、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等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拉链”回填后需进行竣工验收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免费查地下管线信息
按《办法》规定,政府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
《办法》规定,辽宁省内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
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常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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