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认定审核权限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后的相关管理措施。
根据《公告》,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在境内跨省投资的,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认定申请不再上报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公告》明确,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企业认定申请后,30日内抄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告》明确下放居民企业认定审核权限后续管理措施,将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改善我国企业全球化资本运作的政策环境,便利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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