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钢铁等产业链条向高端延伸——
山东省确定化解过剩产能消化、转移、整合、淘汰四条“路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效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等行业过剩产能,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全力“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的四条“路线”。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消化一批过剩产能
鼓励钢铁企业采用新一代钢铁制造流程和无缺陷连铸、高洁净度电炉冶炼等关键工艺技术。鼓励电解铝骨干企业加强对高性能专用铝材生产、超大型预焙槽节电等前沿工艺技术研发。鼓励玻璃深加工产品的生产和应用延伸到装饰、电子、能源、环保及国防航天等领域,平板玻璃深加工率达到50%以上。
积极扩大建设领域的钢材、水泥、铝型材、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积极开拓高技术船舶市场,加快培育邮轮市场,完善游艇产业配套。推动产品升级换代。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铝材的应用。加快发展新型特种功能玻璃。加快发展大型液化天然气船、邮轮、豪华客滚船、深水钻井平台、豪华游艇等高端产品。
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转移一批过剩产能
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省内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深入推进我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工作,加快日照钢铁精品基地和青钢环保搬迁项目建设,推动钢铁产能向沿海转移。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或转产。鼓励电解铝产能有序向具有能源优势地区或省外、境外转移。
鼓励优势企业构建海外市场营销网络,建设自有营销渠道,选择重点企业设立境外展销中心,完善贸易促进和终端市场营销功能。拓展对外投资合作。推动设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吸引省内企业集中入园,降低投资风险。
提高产业集中度
整合一批过剩产能
打破所有制限制,培植壮大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龙头骨干企业。组建形成山钢集团及淄博、潍坊、莱芜、临沂、滨州等五市的钢铁企业集团。鼓励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行业龙头企业对省内其他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利用市场化手段提升产业集中度。推动产业链条向高端延伸。
严格控制产能规模
淘汰一批过剩产能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核准、备案钢铁、水泥熟料、水泥粉磨、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新增授信等手续,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没有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开工但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等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已开工但确需建设的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对未经国家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建并严肃处理。对已建成的违规建设项目,由各市按照省里确定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整顿处理。
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年底前,全省钢铁产能压缩1000万吨以上,淘汰电解铝行业16万安培以下预焙槽。逐步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对不能按期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任务的市,暂停对该地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备案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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