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一条关于国家机关禁止给企业冠名的新政策让昔日的合作方对簿公堂。认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明知授权“合作伙伴”违反国家规定,仍授权其继续生产印有“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的饮料,并收取百万元赞助费,导致产品在全国下架,新疆一家企业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2.4亿余元。昨天下午,此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
案情:冠名禁令引官司
据新疆吐鲁番天盛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起诉称,2012年4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与公司达成为期三年的赞助合同。在合同期内,公司每年向训练局提供其生产的价值50万元的番茄汁饮料以及100万元赞助金。作为回报,训练局授权天盛和公司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授予该款番茄汁饮料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指定番茄汁”等标识用于商业销售。
去年3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文,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授权制售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标识,但公司还是于去年5月10日收到被告请求按协议支付合同年度赞助费用的函件。当年5月23日,天盛和按要求支付了百万元的赞助款项和价值50万元的实物。6月9日,训练局开具了2013年度的授权证书,证书标明的标识依旧是“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7月10日训练局发文给天盛和,称就此事咨询了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该司建议可以在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售完后停止使用该标识。8月25日,天盛和公司生产的产品被地方工商局勒令下架。天盛和公司认为,五部门下发禁令文件后,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仍索要赞助款,涉嫌故意欺诈,为此索赔2.4亿余元。
争议:是否有意隐瞒禁令
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全部驳回。代理人说,五部委文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被告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次,该文件在全国媒体上广泛报道,对于公知事件,被告不具有任何法定的单独通知义务。此外,在确认合同不能履行后,被告做了积极、大量和必要的工作。
代理人说,为进一步把握通知精神,被告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去年3月到6月间多次约见或电话询问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就涉及赞助商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并听取建议。去年6月25日,被告给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赞助商分别发出关于调整授权称号的函,积极商讨解决方案,故不存在任何违约、违法或欺诈行为,但原告至今未对被告提出的解决方案予以回复。
原告认可该通知是不可抗力因素,但被告去年3月就拿到通知,之后仍然收取赞助款并颁发国家明令禁止的授权证书,6月25日才告知公司,故存在欺诈行为。此外,被告称已与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协调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庭审:原告追加1.1亿索赔
原告方指出,2.4亿余元的索赔额包括目前公司库房内积压的产品售价、已定制的原材料和包装以及品牌损失,并提交了多份证据予以证明。
对此,被告方认为巨额索赔没有事实依据,并称是虚假证据。被告代理人称,他们曾去新疆实地调查,发现原告所称的产品被强制下架和全面停产都并非事实,且原告声称的包装物和原材料损失,在其财务报表中未显示有大额的购买款项支出,也无大量存货。对于被告的说法,原告都表示否认。
昨天,原告当庭向被告追加1.1亿索赔金。原告代理人表示,增加的部分包括因被告打管辖权异议官司而进一步给公司造成的停产损失等。昨天庭审尚未进入答辩阶段,法院将择期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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