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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企业年金个税基数为上年度月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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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采取递延纳税政策。新政策出台以来,受到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关注,什么是企业年金?新规定都进行了哪些调整?调整以后年金企业和个人应注意哪些事项?昨日,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做客中国大连门户网站,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政策进行了详解。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个税改在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环节征收

市地税局相关人员介绍,新规定最大的变化是纳税环节上的差异。新规定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采取了递延纳税政策,即由原先的在年金缴费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调整为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缴纳的年金都要按新政策执行。

上述规定是指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则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标准的部分,不得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大连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限额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的限额一致。自2013年8月1日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调整为13710元,并且每年会根据本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新入职的员工当年年金个人缴费的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

个人领取年金,纳税有三种情形

个人领取年金时,纳税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按月领取年金的,应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4年1月1日以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一次性领取的。如果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这两种情形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计算方法规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须按每月领取额全额确定月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对于新文件下发前已经缴费且已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可以进行减除。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财税〔2013〕103号文件下发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财税〔2013〕103号文件下发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减计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臧传杰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 肖崟崟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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