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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微企业税收减免下月起“立等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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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减免下月起“立等即办”

本报讯(记者王丽 通讯员田润红、马晓雷)受免征营业税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多重因素影响,我省小微企业数量迅猛增长。省地税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8-12月,新办小型微型企业34126户,同比增长46%;2011年至2013年,小型微利企业分别为39000、47000和53000户。截至目前,全省小微企业纳税人已逾10万户,年均增长率为16%。为加大扶持小微企业力度,从7月1日起,我省小微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减免将“一步到位”,税务机关不再审批。

5个月新增小型微型企业34126户

去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就小微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而言,一年最高可免征税款1.2万元。

为确保政策落实,省地税局及时发布公告和通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辅导,并将该优惠政策明确为“先办后审”,受理免税前移到办税服务厅。通过修改税收征管系统、网上报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软件,实现了网上申报纳税人自行网上申报和办理免税同步进行,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能够随时随地办理免税事宜。随着宣传和落实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激发了创业热情,增强了创业信心。政策实施以来,新办小微企业户数显著增加。2013年8-12月,新办小型微型企业34126户,同比增长46%。

2013年8-12月,全省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政策的纳税人356061户次,占企业和非企业单位的46.01%,8-12月累计免征营业税1270.22万元,占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应纳税额0.08%。从分行业看,享受此项政策的纳税人,主要集中在租赁、商务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占全部享受此项政策的纳税人的53.15%。政策的落实到位,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政策效应已初步显现。

下月起,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可“立等即办”

从今年7月1日起,小微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减免将“一步到位”,税务机关不再审批。

为便于小型微利企业等纳税人在月份、季度预缴预征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减免税政策,省地税局修改了纳税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等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自2014年7月1日启用。小微企业先享受优惠政策事后备案即可,符合条件的企业即使在按月按季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仍然能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省地税局税政处处长周敏介绍,由于企业所得税核算和申报较为复杂,为此,省地税局将所有减免税审批权下放至区县地税局,简化审核程序,力求小微企业办理减免税“立等即办”,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便利。

今年将有2万余户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

今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有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即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原政策规定只允许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二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标准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调整为10万元(含);三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由审批改为企业自行享受;四是享受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自2011年至2013年,按照原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我省地税系统累计批准4256户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实际享受的有2376户(盈利企业),减免所得税款共计1120万元。在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刺激和吸引下,我省小型微利企业一直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后,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对于引导和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效应将更加明显。通过税收优惠,使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得以快速积累资本,扩大生产规模,加速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预计2014年,我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和减免所得税款将大幅增加。享受税收优惠的户数约为20000余户,总额将达到8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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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特指三类不同企业

我们通常说的小微,从税收的角度看包括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小企业,概念各不相同。

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源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而小企业的概念来源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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