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标的物多家法院查封后争相执行”、“对跨省委托执行认识不一致”、“适用法律存有争议”……以往出现上述执行争议,高级法院通常以电话、发函等方式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导,操作较为随意,影响执行效果。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执行争议协调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对存在争议的四类执行案件由该院负责协调,切实规范辽宁高院执行争议协调案件办理工作。
为深入推进我省法院司法行为规范年活动开展,省法院执行部类先后出台完善12项规章制度,全面规范执行实施、异议审查、执行公开等各个环节的执行行为。《意见》共20条,明确了执行争议案件原则、协调案件种类及报请程序等。协调案件种类包括跨中级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经中级法院协调不成的;基层、中级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发生的执行争议案件,经中级法院协调不成的;本省各级法院与外省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发生的执行争议案件;省法院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执行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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