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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和人员举报有功最高奖励5万元

来源: 山西晚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本报7月18日讯(记者 辛戈)今日,山西省公安厅发布《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交车、单位班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并呼呼市民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和人员。对举报有功者,警方将给予1000元至5万元的奖励。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及其他重大公共安全案(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公安厅部署在全省加强公交安全防范工作,强化全省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和长途客运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了《通告》,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乘坐公交车、单位班车、长途客运车、旅游专线车、火车、飞机、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其中,易燃易爆危险品是指汽油、柴油、酒精、油漆、雷管、炸药和烟花爆竹等,腐蚀性危险品是指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和蓄电池等,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是指匕首、三棱刀、菜刀以及钢锉、斧锤等。《通告》明确,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场所应加强对运营秩序的管理,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确保安全运营;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高度戒备,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的,应及时劝阻、警示教育,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广大公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若发现他人携带危险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主动劝阻,劝阻无效应立即报告工作人员或公安机关。对非法携带危险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或拒不接受安全检查、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公安厅呼吁,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积极检举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和人员。对及时举报非法携带危险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行为的有关人员,将根据举报对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发挥的作用,给予相应的奖励。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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