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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拟定期公布大伙房水库水质

来源: 辽沈晚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环保、水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应用水监测档案,实行水质、水量信息共享,并由环保部门在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信息。

昨日出席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其中规定,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水源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我省于1990年制定了《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近年来,各类生产生活活动对水源保护区的影响日益加深,特别是大伙房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及河流干流两侧,山体破坏较为严重,水库泥沙大量淤积,水质标准有所下降,保护区周边生态治理与保护十分紧迫。

《条例草案》规定,将实行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将水源保护区分为一二三级。本抚顺本溪等水源保护区上游地区做出了很大牺牲,社会各界对建立上游地区生态补偿制度呼声很高,《条例草案》提出实行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由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污染水源的污染源时,应当立即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措施予以停产或者关闭,相关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条例草案》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通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船舶以及设置码头、油库;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在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在二级保护区耕地、林地上施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在一级保护区内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行为,将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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