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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等特大城市建立积分落户制

来源: 法制晚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今天上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对于5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明确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通过建立积分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落户通道。

有记者提问如何出台相应的举措或者意见让积分落户制度能够更加地公平和公正?

对此,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介绍,关于积分落户制度,应该由各个城市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制定。但是,中央的政策作了明确的要求,而且国务院还要专题召开部署会议,进一步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确保做到总量控制、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有序地办理落户的问题。

同时,对于北京等特大城市何时出台积分落户制度,黄明表示,各地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然后根据自身情况会积极制定各自的政策,相信会很快出台。

意见摘要1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户籍改革研究专家、中国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表示,规定公民迁移应当登记并没有错,因为及时登记住址等基本信息才能有效支撑公民的生产和生活、社会的服务与管理;规定迁移登记需要凭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相应证件也没错,因为以职业等决定居留资格是古今中外各国通行的做法。

真正的户籍制度,是依法搜集、确认、提供本国住户居民的身份、住址、亲属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国家行政制度。户籍制度是古今中外各国都有的基础行政制度,它所管理的住户人口基本信息,是个人生活、群体生产、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刑事司法的前提与基础,但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决定人们经济、文化甚至政治权益的功能。

户口是并不具有经济价值、政治权益、意识形态意义的公共信息,因而,据此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权益这种“捆绑销售”,才是涉及户口的一系列不公平社会现象的产生根源。不剥离捆绑在户口上的利益关系而进行所谓的“户籍改革”,或者是隔靴搔痒,或者是舍本逐末,甚至是饮鸩止渴。

城镇化带来人口大量的流动,从农村流入城市,从小城镇流入大中型城市,进入城市的人口面临着生存成本的加剧,包括占用土地、水资源、能源等基础成本,衣食等生活成本,住房等居住成本和医疗成本等;以及发展成本,即人力资源培训的成本,就业成本和社会保障成本等。有人估算,中国城市化的生存成本为7.35万元/人,发展成本为2.47万元/人,这样接纳一位农民工使之市民化的总成本为9.82万元。

这可以举个例子,比如说,你要搭车,来了一辆大巴车,但是这辆大巴已经坐满了,如果想上车,司机就不答应,答应就超载了。

意见摘要2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

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解读:改革公共财政 实现区域层级的均衡

一些关注甚至探讨户籍改革的人,喜欢把改革相对迟缓的原因归结为 “维护既得利益者”阻挠改革,这其实是雾里看花所形成的误会:至今捆绑在户口上的这些领域,确实具有广泛、多样而且巨大的利益关系,但改革进程并不决定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是否勤政、廉政,而决定于如何合理处理这些利益关系,也就是公共财政民主化、科学化的问题。

首先是,依法规范公共财政支付与公众自身支付的关系。例如,某个中小学生某年读书全部支出中,公共财政支出多少、学生家庭缴纳多少,财政制度上具体明确了吗?如果明确了,某学生从一个学校转入另一个学校读书,这两方面费用自动转移到该校就既公平也可行啊。

由于不区分政府支出与公众自身支出,我们经常读错“国际惯例”,例如把“国民义务教育”错读为“国民义务”而忘了“国家义务”,再如把“就近入学”错读为“禁止择校”而忘了“为公民提供就近入学的条件”的责任。

其次是,科学范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例如,甲省学生到乙市上中小学,确实有个甲省教育资源紧张而乙市教育资源限制的问题,但问题应当用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把中央财政应当拨付给该生的全部教育经费,从甲省转移到乙市,不就行了吗?

第三是,科学范定本地财政的收入与支出的关系。例如,某个城市搞“户籍改革”一两年新增了几十万中小学学生,这些学生及其陪同家长在该市生活,肯定是直接刺激了该市经济、增加了该市收入的,否则,教育如何能成为产业?那么,科学计算然后依法规定,把替政府收钱的部门所多收的钱转移到教育局作为相应增加的教育经费就行了。

意见摘要3

随迁子女可逐步在当地中高考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解读:努力实现同城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

王太元表示,反映、体现在户口本之上的诸多不公平,大多不产生于户籍、户籍管理、户籍制度本身,而是相关各领域社会管理滥用户口造成的。如果不从根源上釜底抽薪而只是简单地扬汤止沸,即使全面实现上述各项措施,与户籍相关的社会乱象、社会问题最终难于根除。

首先,抓住推行居住证大好时机,在全面搜集、确认、提供本地全部现有人口(包括外地流入和境外流入者)户籍、居住信息的同时,协调计生、就业、教育、住房、医疗、救济等与户籍管理密切相关领域的相关管理,稳妥但积极地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办事程序简化、证明证件集约、公务信息共享,在不需“跑部运动”而极大方便公众的同时,全面整合与户籍密切相关的各项社会管理,通过相互审核、制衡防止重漏差错。

其次,配合建设和谐社会、建成小康社会的改革与发展,稳步减弱户籍在相关领域内分配社会资源、享用公共财政的“资格凭证”作用,制定路线图、确立时间表、发布任务书,在居住证分步骤有计划地赋予外地人“同等待遇”的同时,稳步但积极降低目前捆绑在户口本上的“市民特权”,力争在2020年前实现同城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稳步实现相邻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条件,实现公共服务、行政管理信息的全疆域覆盖、全过程监控、全方位制衡,从而彻底防止户籍的重漏差错。



责任编辑: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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