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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电总局副调研员30万受贿被判十年六个月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审查管理处副调研员李宁,因在负责电视剧审批工作期间收受多家影视公司贿赂,利用职务便利帮多部电视剧通过审核受贿30万元。近日,李宁因犯受贿罪被西城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案发

职责决定电视剧“死活” 7年受贿30万

现年37岁的李宁是湖北随州人,硕士研究生文化。2003年7月至2011年5月,李宁先后在总局总编室电视剧处、电视剧管理司审查处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和岗位职责,接收应由总局审查的各类电视剧完成剧文字材料和样片,安排专家组审看,审核专家审片意见,必要时抽查、复核剧目并提出意见,报经处、司领导同意后,将审查意见通知申报机构。

2011年5月起,李宁转到电视剧司规划处工作,主要负责接收各省级卫视上报的下月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计划,汇总形成每月全国卫视电视剧排播表。他还负责接收各省级卫视送审的拍摄制作完成并取得发行许可证的剧目DVD样片,并及时将样片转交审查处,由审查处负责送专家组审查,及时将结果通知各卫视。

据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李宁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审查管理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杭州某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索取贿赂款人民币4万元。2008年5月至2008年8月,其收受北京某影视公司工作人员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为其谋取利益。2012年至2013年,他因帮人谋利分别收受浙江某影视文化企业集团工作人员等四公司共计20万元。

2013年10月10日,李宁被查获归案,随后被反贪部门控制。开庭后,被告人李宁家属代其退赔赃款人民币95350元。

案件细节

影视公司主动“巴结” 指点几句获利数万

庭审时,据杭州某公司负责管理剧组、送审、发片等工作的副总朱某证实,2005年,他和李宁因审片结识后,李宁便以买房为由向其借钱,为了让公司和李宁搞好关系,他安排公司财务汇了4万给李宁。李宁并未打借条,也没提出过还钱,而朱某也未向李宁要过钱。据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李宁于当日就将这笔钱全部取出。

李宁称,除了朱某外,不少知名影视制作公司都想与他“结交”,包括曾制作电视剧《潜伏》的浙江某影视公司。

据北京某影视公司证人高某作证,2004年初到2005年初,她与李宁因电视剧审批开始熟悉,后李宁与她发生了关系。2006年10月,她因换工作就将内地电视剧的报批业务交给别的同事。2008年,李宁打电话说公司报批的某电视剧因为一些原因难批,并一直打电话要钱,她就给李宁分两次汇了一笔人民币2万元,一笔人民币4万元。

高某称,由于公司的引进剧是项目制管理,即一个剧成立一个项目组,购买、翻译、报审等都是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公司一般按购买电视剧价款的10%-15%向项目经理收取押金。电视剧销售后,公司会视电视剧销售盈利情况给项目组的人发奖金,如果亏了,押金就相当于项目经理承担的损失。

高某表示,等电视剧批下来卖给电视台后,公司才会把押金还给负责人,审批时间越长,押金押得越久,因此不仅公司可能亏损,项目经理的损失也可能随之增大。所以,为了让送审环节顺利,各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都会主动巴结负责审批的李宁。

某工作室总经理杨某作证称,该工作室和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1年合作了电视剧《山河恋》。但2012年11月10日左右,电视剧在报广电总局审批过程中,两次送审都不符合要求。李宁打电话告诉杨某,《山河恋》审批出现的问题,并指点了几句。

“一般情况下广电总局审查后会将结果反馈给投资方,但因我和李宁是朋友,李宁就打电话告诉了我,并就该剧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进行了指点。”杨某证言称,之后公司按照李宁的指点及专家意见修改了作品,才通过审批。

该剧播出后,为了表达感谢,与杨某合作的影视公司人员张某将10万元装在一个放光碟的红色袋子里,让弟弟交给李宁。之后,三人还一起吃过饭。

法院判决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

庭审时,李宁对于检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其辩称,他向朱某借款后曾提出过还款,后因朱某离职未能偿还该笔款项。此外,收受高某钱款的行为,李宁认为自己与高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多有经济往来,高某给予其钱款不应认定为受贿款。但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及收受财物,并为影视制作公司谋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家属代其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李宁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本版文/本报记者 孔德婧

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申报程序

送审机构向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

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经审查需修改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送审机构可在修改后重新送审。

经审查不予通过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不予通过的书面决定,并应说明理由。

送审机构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应当在五十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并书面通知送审机构。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核发相关许可证。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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