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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高官审判内幕:经济犯罪多处极刑(名单)(2)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律师也有辩护空间

高子程说,他对高官案的选择亦非常严格,接受委托的前提条件是,案子必须要有辩护的空间和把握。

高子程说,自己曾因此拒绝了许多高官大要案,包括刘志军案。刘志军家属最早委托的辩护律师是高子程,代理合同已经签了,但高子程从坊间听说,刘志军的涉案金额或高达31亿元。这么高的受贿金额,根据《刑法》规定,“这就没有什么辩护的空间了”。再加上当时会见难,无法会见刘志军了解真实情况,遂决定解除委托。当然,后来刘志军被证实的受贿额为6000余万元,31亿只是谣传。在他之后,刘志军没再请律师,而是接受了组织上给他指定的律师。

高子程坚持的准则是一定要有辩护的空间和把握,而事后的结果也往往证明,在他的努力之下,检察院的指控也并非不可撼动。“高官案的实体审判与普通刑事案并无实质差异,只要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具有说服力,同样能被重视和采纳。只是在程序上,因高官们的身份特殊,会见、保密等要求确实要注意一些。”

高子程有两个非常著名的成功案例:2008年,陈良宇案,天津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成立,撤掉了检方起诉的玩忽职守罪,起诉的三宗罪最终只认定了两宗,这令外界大为意外。2009年,陈同海被控受贿近2亿元,高子程调取了50多份证据,证明其中1.4亿元指控存疑,为陈同海争取了缓刑。

当年,陈同海受贿案创下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的涉案金额。高子程说:“陈同海当时的压力很大。会见的时候,他觉得自己很委屈,认为其中的1.4亿元的指控根本不成立。”

据高子程的助手介绍,他们努力搜集了50多份证据,证明这1.4亿元的受贿款存疑。在陈同海案第一次开庭之前,高子程专门写了一个报告,与这50多份证据一起提前交给法院。他在报告中,从证据、事实和法律角度,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请求撤回1.4亿元的指控,而只指控其中的5000多万。

高子程的报告提交后,延期了很长一段时间才开庭,最终检察院还是坚持指控近2亿。

北京市二中院最后认定陈同海受贿案的涉案金额高达1.9573亿余元,判决陈同海死缓。体现于判决书中的理由是,陈同海论罪应判死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

但高子程对法院这一判决的理解是,虽然指控的是近2亿,但实质量刑是根据5000多万的涉案金额量的。否则不可能在同一时期受贿,受贿1亿的判死刑,而受贿2亿的判死缓(编者注:2009年前后,被控受贿1亿多元的首都机场集团原总经理李培英、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均被判处死刑)。

陈良宇和律师打了个漂亮的“配合战”

据知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披露,2009年7月,在开庭前一天,秦城监狱给高子程打来电话,陈同海要求紧急约见他。陈同海表示,在上述50多份证据发挥了效用,确信生命无忧之后,决定争取一个认罪悔罪的好态度,他希望高子程撤回证据。

高子程说:“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争取一个好态度是重要的。这当中,更加突出了律师的作用,最后的结果取决于律师敢不敢担当以及律师的水准怎么样。律师必须要把无罪、罪轻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地展示给法庭,并据理力争,才能使法官兼听则明。”

在陈良宇一案中,高子程与陈良宇打了一个漂亮的“配合战”:高子程负责将无罪和罪轻的理由辩得充分和彻底,而陈则要保留一个好态度。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陈良宇弟弟倒卖土地的问题上,陈良宇该不该承担刑事责任展开激烈辩论。高子程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和公诉方争论得非常激烈,那都已经是第三轮辩论了,无罪的理由已经阐述得非常清楚,大家也都听得很明白了,快要结束的时候,陈良宇突然打断说,‘你们不要争了,在这个问题上我是有责任的。’”

这是两人提前商量好的策略。高子程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结果非常理想,法官肯定了“陈良宇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很好,回答问题实事求是”,天津市二中院的一审判决因此撤销了玩忽职守罪,仅认定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判处陈良宇有期徒刑18年。直到今天说起,高子程仍十分自豪。他也曾多次公开称赞天津市二中院有法律人应有的风骨和对法治精神的坚守。

“落马高官翻供,必须有一个底线思维”

事实证明,态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刑罚。

不论是坦白还是认罪、悔罪,都是法院裁量刑罚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前者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后者则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对《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很多腐败高官之所以未被判处死刑,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在量刑中应当说是发挥了一定甚至相当作用的,特别是其可以与其他从宽处罚情节一起共同发挥抑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作用。”

事实上,许多官员在“双规”阶段,心理防线被击溃后,向纪委认罪,而在审判期间反悔且当庭翻供的情况并不罕见。

2004年,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死刑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的翻供和抵抗最为恶劣。

新华社报道的王怀忠贪腐案公诉纪实写道:王怀忠认罪态度几经反复,最后全盘翻供。审查阶段,即使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仍然百般抵赖,对自己写的认罪供词甚至录音录像,找出各种借口推翻。但经过检察机关不断完善证据,最终形成卷宗76本,也将此案办成了铁案。

这是一起没有被告人有罪供述,完全依靠证据查实的高官贪腐案件。最终,王怀忠被处以极刑。

“像王怀忠那样到死都抵抗、没有任何悔改诚意的官员即使不被判死刑,也很可能会在监狱里老死。”一位检察系统的高级别官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翻供或抵抗须有一个“底线思维”,也就是说,“你的案子究竟是冤案还是有瑕疵?如果只是部分瑕疵,但基本事实已经铁定,再抵抗也没有用,关键是,这对争取宽大很不利。”

从经验上看,鲜有人能够翻盘成功。而且,翻供的结果大多不乐观。

“如实翻供一般不会影响法院量刑;但不实翻供往往被有关法院视为是认罪态度较差的表现,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赵秉志说,“相比而言,腐败官员认罪悔罪的居多,当庭翻供的较少。”



 

责任编辑: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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