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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企业抵押质押担保条件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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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王达翃 记者刘剑英)6月25日,邯郸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抵押质押担保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此举将改善投融资环境,缓解企业融资难。

据介绍,该市目前仅在房产、土地、车辆等领域未被抵押(包括二次抵押)的资产约2000亿元,把这些资产抵押盘活后,可直接为企业增加融资300亿至500亿元。

《意见》规定,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市场主体和民事主体外,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产业基金公司、投资融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他各类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依法申请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相关部门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限制条件。

据悉,今后抵押物的价值认定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再要求做第三方价值评估,其价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同时,为充分发挥抵押物价值,抵押物抵押后可进行顺位抵押和再抵押。土地权利人可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登记,经规划部门出具分割意见后,国土部门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登记。

《意见》还规定,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房产,房产管理部门应依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房地产企业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的房产,申请变更为自留后,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企业已办理在建工程整体抵押贷款的开发项目,由贷款银行及抵押人提出变更申请,在不收回《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的情况下,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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