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孙乾)《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在内的10类民事纠纷未来都将有法可依地进行行政调解。据悉,本市从2011年已开始全面启动行政调解,2014年全市行政机关共受理行政调解案件302730件,调解成功236129件,成功率为78%。
市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富莹表示,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一般包括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种方式。其中行政调解就是由行政机关作为调解主体化解处理争议纠纷。相比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地位和属性不明确,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不够。对于行政机关调解涉及自身的行政争议,几乎是法律空白,该《办法》将填补本市行政调解立法方面的空白。
《办法》将行政调解民事纠纷的范围界定为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纠纷、《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
而对于行政争议,《办法》规定对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三类争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在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法院作出裁判之前,行政机关在复议机关、法院的指导下可以进行调解,便于尽早解决矛盾争议。
调解行政争议达成协议的,《办法》没有规定制作调解协议书,而是强调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双方协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原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告知复议机关或法院。行政机关按照协议改变行政行为后,或者当事人认可原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起诉。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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