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太原市消防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集中修改,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体举措。
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决定集中修改8部地方性法规,涉及到《太原市消防条例》《太原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太原市外商企业投资条例》和《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据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介绍,本次集中修改地方性法规,将确保与《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相适应,与上位法和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相一致,并借鉴全国人大修改有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在织密法网和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方面作重点处理。修改后的8部地方性法规最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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