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6日电: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并自2015年8月31日起施行,以此规范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
《办法》要求,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一般事项授权市法制办直接办理,较为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批准。
《办法》明确,未经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经复议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作为原行政行为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市法制办作为复议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经复议市人民政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市法制办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被诉行政行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不明确的,由市法制办根据诉讼事项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
今年5月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天津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对于四类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其中包括:因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引发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办法》规定,行政应诉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的行政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予以保障。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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