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清华)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据了解,截至目前,我省有志愿者503.8万名,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2.4万个,其中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近100个。
每年三月五日为我省志愿服务日
《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每年三月五日为本省志愿服务日。
实行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志愿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可以拒绝参加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尚未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分支机构或团体会员。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等建立志愿服务站点。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和风险等信息。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危济困、社区事务、治安防范、支教助学、生态环保、医疗卫生、法律援助、科普宣传、心理抚慰、应急救援、拥军优属、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
志愿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可以委托志愿服务组织完成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应当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由志愿服务组织实施。志愿服务组织完成政府委托实施的公益事业项目志愿服务后,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条例(草案)》,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或志愿服务基金。鼓励单位、个人向基金会、志愿服务基金和志愿服务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志愿者、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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