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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又有53人被终生禁驾 文明驾驶须放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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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呼和浩特9月25日电(张桂梅) 为深入推进“打非治违”集中整治交通违法统一行动,在全社会倡导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行为,根据公安部交管局部署要求,内蒙古公安厅交管局在8月21日公布了全区首批177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取得良好的宣传警示效果。近期,内蒙古公安厅交管局汇总整理了内蒙古2015年以来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共53名,并公布了相关名单,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记者了解到,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对一些人来说,终生禁驾不仅意味着出行不便,还可能丢掉工作,给生活带来各种困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下二种情形将被交管部门处以终生禁驾:一是因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二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酒后驾驶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能面临刑法处罚。

案例一:2014年2月13日21时许,代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337mg/100ml)驾驶蒙L*****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乌兰布和乳业有限公司北墙由西向东行驶,与对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擦,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乔某重伤。经磴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代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经磴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判决,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7月23日,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作出吊销代某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代某也因此终生丧失了驾驶车辆的资格。

案例二:2014年5月11日21时50分许,段某饮酒后(血液酒精含量43.47mg/100ml)驾驶蒙J*****号小型轿车,沿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新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机械厂附近时,与行人宋某相撞,造成宋某当场死亡。经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交警大队认定,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经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判决,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5年5月11日,乌兰察布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作出吊销段某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段某也因此终生丧失了驾驶车辆的资格。

案例三:2014年10月15日0时40分许,程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28.8mg/100ml)驾驶蒙B*****号轻型普通货车(核定载质量1495kg,实载1900kg),沿包头市青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山路南侧450号灯杆东5米处时,程某某驾驶车辆与路边施工围挡隔板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侧翻,将正在围挡内施工作业的李某撞到,致李某当场死亡。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山区交管大队认定,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经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判决,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18日,包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作出吊销程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程某某也因此终生丧失了驾驶车辆的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终生禁驾与吊销驾照有区别,通常情况下,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警方会依法追究涉事驾驶人刑事责任,交警部门会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2年后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培训学习驾驶证。但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或醉、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的,交警部门就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会对驾驶人进行终生禁驾。

内蒙古公安厅交管局提醒广大驾驶人: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拒绝交通违法,摒弃交通陋习,文明参与交通,饮酒后切勿驾驶机动车。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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