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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拟立法规定:未获批准不得在草原搞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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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草原搞旅游、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等野生植物、排放废弃物等行为,对草原造成了破坏。为保护草原资源免遭破坏,河北省拟立法规定,在草原上建房、建窑、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等,需依法批准。未获批准,禁止在草原开展旅游等活动。同时,禁止开垦基本草原种粮种树、堆放或排放废弃物。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9月22日至25日在石家庄市召开。提交会议审议的《河北省草原条例(草案)》,对草原的权属、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草原保护制度,划定草原生态保护红线,逐步建立和实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恢复和提升草原生态功能。

为了防止人类活动破坏草原,草案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草原建房、建窑,不得挖砂、采石、剥取草皮、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等野生植物,不得建设旅游设施、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草案还对6类活动做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其中包括开垦基本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毁坏围栏、防火防灾等草原设施;在禁牧、休牧草原上放牧或者超载过牧;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违反法律、法规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其他破坏草原的行为。(记者齐雷杰)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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