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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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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天津市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将认真学习《通知》规定,结合“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安全生产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通知》精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自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根据《通知》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一票否决”等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记者 李家宇)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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