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区老龄工作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重点任务,着力克服各种困难,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各项工作。
一是社会保障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稳步增加,人均月养老金继续提高,达到1967元,较上年增加60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50元提高到85元;二是医疗保障更加完善,初步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所有老年人的目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12万人,“新农合”参保人数达到1261.5万人,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三是社会救助力度不断加大,共保障城市低保对象70.8万人,农牧区低保对象122.6万人,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472元和年人均3229元。保障农牧区五保对象8.8万人,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年人均6670元和3643元,城镇“三无”人员1.5万人,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84元和560元,各项指标较上年均有较大幅度提升;四是社会福利稳步增加,2014年共计为38.3万名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共计发放4.6亿元,有105.3万户农牧区低保、五保对象家庭享受到了冬季取暖一吨煤救助,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为216.7万名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了健康档案;五是养老保障更加有力,全区累计投入21.5亿元用于互助幸福院建设,新增养老床位8.5万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20.5万张,平均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47张,位居全国前列;六是老年优待更加丰富,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优待条例》,组织了第五届敬老孝星评比表彰和敬老月及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据最新统计,内蒙古60岁以上人口为382.2万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15.5%,已经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远高于西部省区。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对老龄工作的要求,自治区老龄委要求,全区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老龄工作放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谋划和推动。要做好“十二五”规划的总结验收和“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做好老年人权益维护保障,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确保应享受老年人按时足额领取到高龄津贴,确保自治区党委、政府惠民工程的全面落实。要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落地实施。要继续做好基层老年人协会创建,继续大力实施“乐龄工程”,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管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搭建平台,推动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向规范化、多样化方向发展。要不断提高老龄工作科学化水平,确立积极应对老龄化的理念,确立大老龄工作理念,确立强化老龄工作队伍理念,努力构建“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更好地造福全区老年人,努力开创内蒙古老龄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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