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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道堂”非法集资案主犯一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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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金道堂”案法庭宣判现场 法院供图 摄

图为“金道堂”案法庭宣判现场 法院供图 摄

5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回民区钱氏金道堂食品经销部(即金道堂)非法集资一案公开进行宣判,以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继伟、钱忠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慧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淑琴、刘双锁、杨仲黎、王桂梅、窦俊平、刘双城、刘玉桃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到四万元不等;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高利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案查封、冻结、扣押的相关财物依法予以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齐继伟、钱忠勋、李慧萌使用“买一赠二”的经营模式,通过诱使消费者购买保健品成为会员,将赠品放在金道堂寄存代卖并按期获得高额返利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大量资金。被告人张淑琴、高利娟、刘双锁、杨仲黎、王桂梅、窦俊平、刘玉桃、刘双城作为金道堂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在明知金道堂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前述被告人非法吸收大量公众资金。金道堂自2011年6月23日至2014年6月5日期间,共计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13.42亿余元,参与集资者高达11.6万余人次。

案发后,被告人王芳在明知被告人钱忠勋的母亲交给其的多份定期存单中的款项为涉案非法集资款,仍将其中的400万元转移至自己账户;被告人高利娟明知被告人钱忠勋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仍帮助王芳支取了其中的20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齐继伟、钱忠勋、高利娟、杨仲黎当庭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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