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戴绍志 通讯员张伟)近日,沧州市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今后,政府部门工作重心将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意见》旨在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对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均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意见》,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事中事后监管主体,将按照保留、下放和委托管理、转移和转变管理方式、取消的审批事项四个类别,实施分类监管。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情况以及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于下放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管;对于转移和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工作质量、收费行为、信息公开以及建立内部管理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管,重点加强对服务和管理对象后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管;对于取消后仍需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进行监管。
为确保监管实效,《意见》还要求强化日常监管、风险监测、行业自律、诚信建设、舆论监督,打造立体的监督网络,并提出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建立监管日志制度和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等。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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