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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未按比例缴存预储金不发施工许可证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本报讯(记者刘岚)近日,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制度落实,规范全省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并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减轻企业负担。《通知》规定,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未缴存或未按规定比例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通知》要求,各地要强化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的主体责任,预储金由建设单位缴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付,不得在工程款支付中转嫁预储金缴存的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细化与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的监管协议,切实保证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款专用。要结合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简化办卡手续,避免重复开卡,明确办卡和汇款等相关资费优惠政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与施工许可证的合同价格相一致。占工程施工合同价格20%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一般均可按工程进度(节点)分批次缴存到位。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两年内均存在拖欠记录的,应一次性按施工合同价格的20%缴存。各地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预储金缴存方法,采用银行保函、商业担保等方式,减轻建设单位的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成本,为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通知》规定,各地要强化预储金的监管,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责任,各负其责,积极配合,防止私自挪用或套取预储金,确保资金安全。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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