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戴绍志 通讯员孙晓卉)近日,《沧州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出台,明确和规范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建立完善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以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暂行规定》要求,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考核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进行述职,接受考核评议。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市干部考核中,降低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环保工作考评档次。对于执行规定不力,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导致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调查分析原因,划清相应责任,依法依纪进行问责。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8条所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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