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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城镇基本医保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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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呼和浩特11月19日电(刘泽) 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据了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具有社会共济性质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参保人有效抵御经济风险,提高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内蒙古先后出台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已实现城镇人口全覆盖。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和政府文件来规范,随着参保人群不断扩大,待遇需求日趋多样,上述两项制度的运行和管理,还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规范,需要制定科学有效的制度加以制约。

为确保制度的平稳运行和政策衔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大统一、小灵活”的原则,以实现全区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为目标,对制度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一是依据现行政策,对参保登记、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政策内容作了重新明确;二是对缴费年限、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统一和细化;三是考虑到盟市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对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等作了原则规定,由各盟市根据发展水平、参保群众医疗保险需求自行确定。

条例(草案修改稿)共分为九章五十八条,分别对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基金筹集、保险基金管理、保险待遇、保险经办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所指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将在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特别提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指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6%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2%的比例缴纳。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具体缴费比例,报自治区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个人选择不同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按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全额缴费的,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帐户。(二)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80%缴费的,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指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比例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比例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具体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家庭个人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和调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医疗支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或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费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使用的,其余额应当退还本人。统筹基金不予转移、退还。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还指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在同一统筹地区内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随本人转移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据悉,此次公开听取意见,社会各方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2015年11月22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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