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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遭IS杀害引关注 海外安保法律体系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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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中国公民被“伊斯兰国”极端组织残忍杀害。

此事引起举国关注。

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正当权益,我国已经开始不断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教授毕雁英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其中规定: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

公民海外安全面临4类威胁

11月18日,中国公民樊京辉被极端组织“伊斯兰国”残忍杀害,终年50岁。

樊京辉的遭遇并非个例。

仅2013年以来,中国人在海外遇劫遇袭事件已有多起。

2013年4月15日,美国波士顿马拉松遭遇连环爆炸袭击,包括中国留学生吕令子在内的3人死亡。

2013年4月,智利北部伊基克市发生多起中国公民遭抢劫案件,造成财产损失,部分受害人受伤。

2013年6月19日晚间,两名在肯尼亚中资公司工作的中国员工在内罗毕遭两名持枪歹徒抢劫,其中一人遭枪击,在送至医院后不久不治身亡。

2013年6月23日,10名外国游客在巴基斯坦北部伽帕尔巴特峰的营地遭武装分子袭击身亡。遇难游客中有两名是来自中国的登山爱好者。事发后,巴基斯坦极端武装“真主旅”和巴基斯坦塔利班组织武装发言人均宣布,对此次恐怖袭击事件负责。

2014年5月至6月,据不完全统计,涉及中国海外公民的安全事件就有6起。

与此相关的是,外交部的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我国内地居民出入境人次连续4年以年均1000万人的数量增长,目前已有两万多家中资企业分布在近200个国家和地区。

早在10年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就开始关注中资企业在海外的安全风险。

梅新育认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交流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中国人和中资企业走向海外。而海外中国公民成为绑架目标,主要是因为中国影响力增强了。所谓匹夫无罪,怀璧其罪。中国公民收入水平和财富的增长,必然刺激了一部分谋财之徒的贪婪和欲望。

梅新育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在这种背景下,公民首先应该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不能前往政局动荡的国家和地区,更不能不听国家的安全警告。

毕雁英也认为,因战争和武装冲突、恐怖袭击、海盗活动、社会政治局势动荡、民族种族宗教冲突引起的人身伤害,正是目前我国公民海外安全面临的主要威胁来源之一。

“恐怖主义的问题、危害社会安定的打砸抢等刑事犯罪,已成为在境外的中国人安全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辛崇阳表示。

毕雁英表示,其他三类威胁来源还包括:赴境外劳务人员权益受损和公民在境外消费权益受侵害的纠纷;因法律责任差异、签证出入境手续差异造成的与当地居民的文化冲突;因流行病疫、旅行意外、交通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事件和偶发人为事件。

加强涉外法律工作保障权益

针对在海外中国公民遇到的安全问题,我国已经开始探索对策。

也门撤侨即是一例。

也门紧张局势自去年以来持续升级。2015年3月26日起,由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联军在也门发动打击胡塞武装的军事行动。当地局势骤然紧张。

2015年3月29日中午,中国海军第十九批护航编队临沂舰抵达也门亚丁港,在中国驻亚丁总领事馆积极配合下,撤离了中国驻也门的首批122名中国公民。3月30日,第二批400多人乘坐中国海军军舰离开也门荷台达港,至此,需要撤出的中方人员全部撤离也门。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李庆功建议,应当尽快建立健全中国公民海外安全的司法保障体系。如出台“中国海外公民安全法”,从法律上明确中国公民海外安全保护的内容及方式,包括在需要国内政府协调或舰船、飞机出动时,明确各方权责,尽快实施救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表示,目前中国涉外法律虽然在公民海外保护上有规定,但内容不系统,还面临着一些国际公约、条约上的法律障碍,未来立法部门、外事部门还要做大量工作,对接国际公约、条约,修改、补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实际上,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正当权益,我国已经开始不断加强涉外法律工作,以构筑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网”。

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

毕雁英表示,值得关注的是,今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毕雁英建议,国家安全法作为我国正在完善中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统领性法律,其中提出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内容还需要具体的单行法律进一步落实和实现。遵守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尽快制定海外劳工合法权益保护管理规定、领事保护实施办法等,尽快建立中国公民海外安全保护的综合法律体系和实施细则。

“此外,在国际条约优先的前提下,我国应坚持和对等及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立法基本原则,完善出入境管理法,使相关措施更具可操作性。”毕雁英说,“同时,我国政府应加大与国外外交、司法、商务、劳动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有关刑事、民事、商事等司法协助的法律合作机制,还应重视发挥国际组织保护渠道的作用,努力建立一个有实效的、多元化的、全方位的海外公民保护机制。”

梅新育对立法持谨慎态度,他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解决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安全问题,还是需要从源头上降低中国公民发生人身安全风险的概率,采取一些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记者 陈磊)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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