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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改善情况落后县市区每季扣留100万补偿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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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剑英 通讯员冯涛)从邯郸市环保部门获悉,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日前施行,今后将根据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行奖惩,每季度对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落后的县(市、区)扣留100万元生态补偿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先进的县(市、区)。

该《办法》将根据每季度各县(市、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和季度空气质量指数综合排名情况,实施生态补偿。市内三区及邯郸县、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每季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名次的70%权重和季度平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名次的30%权重相加排名,对最后一名扣留100万元生态补偿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第一名的县(区)。其他15个县(市、区),根据排名对后三名分别扣留100万元生态补偿金。

《办法》还规定,对连续两个及以上季度排名靠后扣留生态补偿金的,将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长期排名靠后的,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问责。年内在全省连续2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对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年内在全省连续3个月及累计4个月以上排名倒数第一的,对地方政府和相关负责人问责。

为加强公众监督,邯郸市环保局将向社会公布各地空气质量排名,并通知财政部门按规定奖扣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补偿资金需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严禁挪作他用。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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