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呼和浩特12月1日电(刘泽) 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全面推进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总体方案》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切实做好车辆封存和移交、司勤人员安置、补贴发放以及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等工作。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2015年年底基本完成,盟市、旗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同时,通知中还要求,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各项规定,认真落实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等要求。要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通报制度,将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维护等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具体的改革措施又涉及哪些方面,记者对《总体方案》中的重点进行了归纳:
总体目标
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规定的时限,适时启动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参改范围
机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改革。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再制定政策、启动实施。
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包括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暂不纳入改革范围。鼓励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厅级事业单位的正职主要负责人,以及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车辆范围。一般公务用车和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一律纳入参改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凡纳入参改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做到应改尽改、不留死角。
改革方式
补贴标准。根据中央关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的规定,自治区本级公务交通补贴划分为7个层级,补贴标准上限为:正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80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105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7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0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450元。
各盟市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参照自治区层级划分,但同一层级的补贴标准不得高于自治区本级。
驻盟市的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补贴方式。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给个人,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
切实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费用与差旅费保障费用的有效衔接,区直机关单位公务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城区(限玉泉区、回民区、新城区、赛罕区)内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跨区域(包括呼和浩特市周边旗县)的公务出行视为公务出差,相关交通费用按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各盟市要参照自治区本级公务出行交通补贴范围,研究确定本地区公务出行交通补贴范围。
补贴发放时间。自治区本级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的部门单位在本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要完成车辆封存工作。车辆封存后由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公务用车交通补贴计发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封存车辆的,暂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计发时间另行研究。各盟市要参照自治区本级研究确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方式。
车辆处置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自治区本级由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制定处置办法,处置所得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保障措施
要严肃公务用车纪律,严格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车辆编制。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所有购车必须经过车编办审批,未经审批的,公安部门不得发放牌照,财政部门不得核发经费。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工具,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各地可根据实际,利用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组建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实行市场化运营,提供有偿服务,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需要,调整和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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