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3日)获悉,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下发了新近修改的《有关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已购买部分产权的职工可向原售房单位提出公有住房续购的申请,续购全部产权后,还要交纳续购房房款的1%作为住房维修资金。
《通知》规定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提出续购全部产权申请,售房单位应配合职工(住户)。续购房款这样计算:先按市(区)政府届时公布的成本价格、调剂系数、折扣政策、计价公式计算购买该处住房全部产权的应交房款总额,再将已购住房产权份额计算出的房款进行折扣后,即为应该补交的差额房款。按已购产权份额折扣的房款小于当时购买部分产权的实际交款额的,可按当时实际交款额折扣。应补款出现负数时,不再退款。
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买房的职工(住户),应当还清贷款和所欠房款后,方可续购全部产权。职工(住户)续购住房全部产权后,职工(住户)还要交纳续购房款1%、售房单位提取续购房款24.4%的住房维修资金,存入原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账户,剩余资金按照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执行。(记者 王月)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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