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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集中修改四个地方性法规

来源: 山西日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对四个地方性法规集中修改,包括地方立法条例、各级人代会选举实施细则、乡镇人代会工作条例和我省实施代表法办法。其中,在对代表法实施办法的修改中,规定可以设立代表工作站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此次作出集中修改是为了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保持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今年3月和8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和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及时组织对我省现行有效的181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认为需要对这4个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应修改。

在对立法条例的修改中,主要是将立法条例中“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明确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事项范围。在对选举实施细则和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的修改中,注重加强代表选举工作,把好代表“入口关”,并根据中央加强县、乡(镇)人大建设的精神,明确了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在对代表法实施办法的修改中,从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做好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等方面进行完善,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者刘宇)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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