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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寻严惩骗保背后的制度温度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转发至: 分享到QQ空间 百度收藏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燕农 (特约评论员)

在浙江诸暨市,75岁的邹某患高血压多年,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相对较少。从2011年2月开始,邹某让52岁的女儿周某,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到门诊配药,报销比例较高,至今年7月,共报销药费1万多元。日前,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了这个首例冒用社保卡案,涉案人被要求退缴全部赃款,并处以2万多元罚款,母女俩双双被判拘役缓刑和罚金。(12月20日《京华时报》)

这是一个令人不免伤感的判例。在海量的互联网跟帖留言中,网友意见莫衷一是,质疑者认为,夫妻双方的财产家庭共有,夫妻之间互助不应判罪;支持者认为,从相关规定来看,社保卡不能冒用,否则会导致一人投保、全家沾光,骗保构成了刑法规制的“保险诈骗罪”,应予处罚。围绕这起事件,罪与非罪的争议在互联网上蔓延着。

需要厘清的是,原则上,社保卡只能是参保人个人使用,不能旁借。现实中,个人持有的社保卡,其医疗保险每年以现金形式返还到社保卡上的钱,目前是无法控制的,家庭成员之间可以相互买药消费;而消费超出社保卡上的现金额度后,关涉到医保报销的时候,就不能仅仅理解成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了,因为医保报销涉及到财政补贴和社会众筹,远超出了家庭内部的范畴。但即便如此,也不能说诸暨市这一判例罪当其罚,相反,确有判罚过重之嫌。

75岁的邹某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和收入能力,如果不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远低于其丈夫老周的社保卡报销比例,其也不至于铤而走险冒用社保卡。更为重要的是,邹某冒用社保卡是用来买药治病,这与恶意骗保、套取保费它用有着本质区别。如今不只追缴全部骗保赃款,当地社保部门还追加了近一倍的罚款,法院并处以罚金,想来会让这一双风烛残年的老人生活窘迫雪上加霜。

在法治社会,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应该受到处罚。然而,所谓“法无外乎人情”,法律不只是公正的,也应该看起来是公正的。而在另外一个方面,法律亮剑之后,固然表达了法制的态度,但这并不代表事件就此结束,更具普遍价值的是,在法制的态度之外,需要去找寻制度的温度,来弥补现实中的创伤。

毋庸讳言,目前医疗保险的多轨制,是诸暨这一案件的诱因。事实上,于养老和医疗来讲,老年人的权益应该是平等的,那就是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显然,多轨制的医疗保险,尚不能满足这种不同群体老年人养老和医疗权益的平等性,这是我们在面临老年人社会所需要解决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便是报销比例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于高血压等种种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也应该通过医疗界定之后专门提高报销比例,以缓解老年慢性病群体的就医压力。这跟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个道理。

设若对邹某这类的老年慢性病群体,长期服药的报销比例提高到相当比例,其也不会大费周折冒用他人的社保卡。所以,法律对所有违法行为应该表明态度,但是,严惩骗保之后也应该找寻制度的温度,来弥补裂痕。而这,在某种意义上,比法律严惩或许更重要。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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