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市发改委日前下发了《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及调整煤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6元。经供气企业认定,无集中供热设施、利用煤气独立采暖的居民用户,暂定在居民生活第一档用气量的基础上每年增加3000立方米采暖用气量,即第一档年用气量为360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档年用气量为3601~3900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为3901立方米及以上。与此同时,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大政办法[2009]60号)的相关规定,适时提高低保标准。
本通知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区域内由大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供气的用户。其他已通气的区市县、先导区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在2016年底前建立本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记者李莹
据了解,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分为三档,以户为计算单位,以年为计算周期,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第一档
年用气量600立方米及以下的(每月用气量50立方米及以下的)销售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6元;
第二档
年用气量在601~900立方米之间的(每月用气量在51~75立方米之间的),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1.9元;
第三档
年用气量901立方米及以上的(每月用气量76立方米及以上的),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4元。
原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幼儿园、部队以及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价格,销售价格按第一、第二档平均价格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1.75元。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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