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刘奕湛)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两部法律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教育法明确,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修订后的教育法还明确,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抄袭他人答案、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及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等作弊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修订后的教育法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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