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9日)闭幕的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改善和提高本市水环境质量,深入推进“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水河道行动,实现京津冀流域性水污染联防联控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条例》共十章、九十八条,主要规定七个方面内容,一是坚持综合治理,突出共同防治;二是严格地方标准,实行总量控制;三是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四是突出重点领域,加强源头治理;五是加强事故预防,做好应急处置;六是创新防治工作机制,促进区域联防联控;七是注重执法实效,完善法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条例》有很多亮点,如严格地方标准,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排放浓度和总量双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或者乡镇(街)、工业园区,暂停审批其新增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对纳入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生态补偿。严格产业准入,不再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农药合成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此外,《条例》还注重执法实效,完善法律责任。对四种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且上不封顶。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七日内,由环保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法律的责任人,依法予以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晶)
责任编辑:白岚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渤海财经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