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前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安委会将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巡查不应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规定,国务院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组织若干个巡查组,每组6-7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查组由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
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巡查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等。
此外,《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中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实现各省份“全覆盖”,并开展重点约谈工作。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还规定,被巡查地区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崔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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