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3月1日起,《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有关主体的义务,确保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监管全覆盖,无盲区。
该办法强调“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同时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校车运行及管理相关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职责、义务界分。根据校车运行实际,建立了“三段式”责任衔接机制,规定学校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学生监护人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安全。
该办法还明确规定校车通行道路应当具备安全通行条件,不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设置的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学生,学生全部离开车辆并到达安全区域后,车辆方可开动;校车不得超载、超速,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应当操作规范,并确保校车性能良好,没有安全隐患。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负责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考虑到山东各地校车配备的不均衡、校车运行情况的差别,该办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具体过渡期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责任编辑:白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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